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一、办理事项: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二、许可范围: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三、主办处室: 兰州市地震监测预报中心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24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9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32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修订通过,以公告第46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18条“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土地使用权、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对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经征求地震台站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4、《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2006年9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甘肃省政府令第31号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时,凡涉及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必须征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同意;涉及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的,必须征得负责管理的市州、县区市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涉及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必须征得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管理部门的同意。未经同意,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五、申报资料 1、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审批表; 2、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项目基本情况;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报告。 六、审批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事时间 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十、办事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南关十字民安大厦B座5楼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十一、办事电话 0931-4818018 十二、投诉电话 0931-4818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