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2-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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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的管理,及时、准确收集、迅速上报地震灾情,保证地震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应急决策指挥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甘肃省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实施细则》《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地震灾情速报,是指发生地震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做快速报告及后续情况报告。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强有感地震、破坏性地震及周边地区发生较大破坏性地震对我市范围内造成破坏及显著影响后,市、县区地震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的信息收集与速报工作。
第四条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岗、迅速准确和按程序速报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地震局管理全市地震灾情速报工作,负责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负责指导我市地震灾情速报网建设;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地震灾情的快速收集、汇总处理上报;负责建立市地震灾情速报平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地震局负责辖区内灾情速报工作,负责建立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制度,地震灾情速报系统,招募、培训地震灾情速报员并建立灾情速报员数据库,震后快速收集和速报灾情。
第七条 市地震局相关处室和下属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实施有效灾情速报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应急救援处负责制定、修订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实施细则、工作制度;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全市地震灾情速报网建设及运行工作,负责收集各县区灾情速报,负责全市地震速报通讯网建设、定期测试,保持市、县区通讯系统畅通。
兰州市地震监测预报中心负责确定地震基本参数,编写《震情快报》或《震情简报》并报送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市、县区地震灾情速报网络技术平台建设、保障地震灾情速报网络平台正常运行。负责防震减灾助理员、地震宏观观测员灾情速报信息收集、处理和上报。
震害防御处负责地震后灾害损失报告及评估。负责收集震区及邻区初步地震灾情、地震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等情况,实时更新、汇总灾情。
第三章 地震灾情速报网建设
第八条 市地震灾情速报网由地震灾情速报员和市、县(区)两级地震灾情速报平台构成。
地震灾情速报员队伍构成:由乡镇、街道防震减灾助理员、地震宏观观测员、及社区、行政村一级灾情速报员组成。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级管理。
第九条 县区地震局负责建立本辖区的地震灾情速报网,负责对灾情速报员的组织管理和培训,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地震灾情速报员数据库和联系卡。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联络和检查,以保持灾情速报信息渠道畅通,队伍稳定。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每个行政村、街道应有1-2名灾情速报员,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每个乡(镇)街道2-3灾情速报员。
同时招募乡镇街道科技助理员、民政助理员、村级灾害信息员以及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基层工作人员。
县区地震局要与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建立灾情速报合作关系,将其纳入地震灾情速报员队伍。
第十一条 各县区地震局在每年3月份前将更新后的地震灾情速报员名单和乡镇主要领导干部名单及联络方式报兰州市地震局应急救援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各县区地震局要建立灾情速报信息获取平台,建立灾情速报信息收集、报送渠道,明确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程序和方法,同时要做好与市地震局灾情速报信息平台对接,信息平台要专人管理,做好日常运行和维护,确保应急期间的灾情收集和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灾情速报信息平台任务:接收灾情速报员报告灾情信息,收集有关部门(单位)媒体发布的灾情信息,接受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指令及业务主管部门传送震情信息。与灾区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电信等服务热线取得联系,拓展灾情收集渠道和范围,了解灾情,汇总、分析和速报灾情信息。
第四章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地震灾情速报原则:
(一) 主动、客观、快速、真实
(二) 不求全但求快、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三) 不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第十五条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
(一)影响范围;包括地震有感范围、受灾范围、极灾区范围。
(二)人员伤亡:包括人员死亡、受伤、失踪人数等情况;
(三)建筑物破坏情况:房屋建筑、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重大工程、重要设施、设备的损坏和破坏、对当地生产的影响程度以及对家庭财产的损失:
(四) 社会影响:地震对社会产生的综合影响,如人员伤亡、应急避险疏散、地震宏观异常、社会生活、生产秩序受破坏及影响情况等。
(五)次生灾害影响:指地震引发水灾、火灾、石油或天然气管道破裂、爆炸等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
(六)环境影响:地震引起的山体滑坡、地面裂缝、塌陷、喷砂冒水等对自然环境和生态造成的破坏及影响情况等。(地震灾情速报格式见附件)
第十六条 地震灾情速报程序:
(一)地震灾情速报员在震后立即向市县区地震局报告地震灾情,用短信、电话、电台等方式向市、县(区)地震灾情速报平台报告感觉到的当地的震感(含估计烈度)建筑物破坏严重程度(有无倒塌、破坏等)和人员伤亡情况,有人员伤亡情况时可越级上报。
(二)县区地震局收到灾情速报员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地震局。市地震局在震后40分钟内将汇总后的灾情上报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
(三)地震灾情首报后各县区地震局应进一步调查核实灾情,及时续报,尽快了解地震影响和初步破坏情况,
(四)灾情速报员和市、县区灾情速报平台按震后12小时内,每隔1.5小时;震后12小时后每隔6小时向上一级灾情速报平台续保地震灾情。
(五)我市发生有感地震,周边邻近地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后(包括5.0级地震),各县区地震局要做到有无灾情均要速报,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六)各县区地震局应主动收集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网络、媒体等发布的灾情信息,汇总上报。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
第十七条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期限要求:
(一)有感地震;震后12小时内;
(二)一般地震灾害;震后24小时内;
(三)较大地震灾害;震后48小时内;
(四)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震后72小时内。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期限后,原则上不再进行地震灾情速报工作。
第十八条 地震灾情上报方法:
(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报告灾情。
(二)重大灾情通过拨打防震减灾服务热线“12322”报告省地震局。
(三)电话、网络不通时,通过短波电台、卫星电话等手段报告灾情。
第五章 地震灾情速报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县区地震局应保障地震灾情速报网建设、维护经费投入、拓宽经费来源渠道,争取对灾情速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区地震局要将此项工作经费纳入本地政府、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和工作计划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市、县区地震局应当按照“主动、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加强对地震灾情速报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并进行必要的演练,提高速报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工作能力,强化常备不懈的责任意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地震地震局应建立地震灾情信息速报工作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灾情速报平台的运行情况,保持灾情速报员通讯畅通,灾情速报网建设和人员培训教育情况纳入县区防震减灾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对灾情速报先进单位,社会组织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地震灾情而延误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实施问责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对瞒报、谎报地震灾情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兰州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地震灾情速报格式
第 期
速报人: 批准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县发生 级地震,截止 年 月 日 时 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震感范围:
2.人员死亡 人,受伤 (可列出伤亡人员地点);
3.牲畜死伤情况:
4.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
5.简述通讯、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
6.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救灾情况)说明。
年 月 日 时 分
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