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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6-03-15 | 来源: | 阅读次数: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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